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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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南宋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南宋食品有限公司货款58977元及利息(以589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1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7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