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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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探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清石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861600元; 二、被告厦门探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清石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的资金占用利息10411元; 三、被告厦门探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清石保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8616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乐商汇集(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前述第一、二、三项中被告厦门探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深圳清石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确认被告厦门乐麦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三项中被告厦门探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深圳清石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第三项逾期违约金,以8616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止);原告深圳清石保理有限公司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六、被告厦门乐麦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乐商汇集(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探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深圳清石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20元、公告费8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厦门探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厦门乐麦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乐商汇集(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