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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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山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欠款本金558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欠款利息627052.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70000元; 四、被告新疆天山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567.2元,由原告***负担23425.83元,被告***负担52141.3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