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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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顶禾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双胜企业管理培训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双胜企业管理培训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阿勒泰顶禾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损失73154.42元、鉴定费195.28元,合计73349.7元; 二、驳回原告阿勒泰顶禾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14.72元,减半收取计7457.36元,由原告阿勒泰顶禾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6970.65元,由被告新疆双胜企业管理培训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86.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