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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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塘厦分公司
东莞市思创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镇西郊(市柑桔场内)。

法定代表人:徐迎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思创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百花埔工业区晶和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冼水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江红,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阳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思创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荣阳公司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0191民初9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思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荣阳公司向思创公司支付佣金344208.91元及迟延支付佣金期间的利息(以344208.9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至全部佣金支付完毕之日止);2.荣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14日,作为甲方、委托方的荣阳公司与作为乙方、居间方的思创公司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产品的销售提供居间服务事宜签订《居间合同》及附件,主要约定:第一条:1.乙方以甲方名义促成第三方与甲方达成销售交易并完成交易款项交付,由甲方按照交易金额的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的佣金。2.本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甲乙双方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确定是否续订,在该期限内双方均未明确终止的,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第二条: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用以完成居间服务的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甲方交易邮箱及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处的办公场所(但不承担乙方工作人员的薪金、社保等费用)等足以让第三方确信乙方具有交易主体地位的居间条件……。2.甲方在乙方居间成功时应及时与第三方签订相关交易合同并积极承享该合同中卖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确保产品的品质及按期按量向第三方交付产品并及时开具相关的证明或票据完成货款的催收,乙方不承担因甲方自身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此过程中需要乙方配合完成的,乙方应予协助,甲乙双方均应妥善保管所持的交易凭证,以确保卖方权益的及时、有效行使。3.……乙方开发成功的客户介绍给甲方时,甲方向乙方开具“客户确认书”并视乙方要求甲方协助接触洽谈……。5.乙方负责以甲方名义向第三方推荐甲方产品,并承担居间活动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包括第三方客户的开发、维护费用等,在居间服务中应当全面、及时配合甲方完成售后服务及货款催收,在此过程中,乙方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不得做出有损于甲方声誉及经济利益的行为。第三条“佣金的支付”:1.佣金按以下标准计付(已含税):(1)普通铝型材产品的佣金:鉴于乙方前期开发成本较大,甲方同意在乙方居间成功后,甲方与该客户签订第一笔普通铝型材产品交易之日起的销售吨数在200吨内的普通铝型材产品的佣金按客户订单加工费(即实际销售价格减去铝锭成本价)的6%计付,销售吨数超过200吨但在4万吨内的普通铝型材产品的佣金按订单加工费的5%计付,销售吨数超过4万吨的普通铝型材产品的佣金按订单加工费的4%计付。(2)CNC(数控)精加工铝型材产品的佣金:乙方居间成功后,甲方与该客户签订第一笔CNC精加工铝型材产品交易之日起的销售金额在500万元内的CNC铝型材产品的佣金按销售金额的4%计付,销售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在2亿元的CNC铝型材产品的佣金按销售金额的3%计付,销售金额超过2亿元的CNC铝型材产品的佣金按销售金额的2%计付。甲方于第三方货款到账之日起45日内向乙方支付佣金,第三方没有向甲方支付货款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第四条:关于乙方居间成功单交易后发生货款呆坏账(在买卖合同确定的结算期限内买方仍未能清偿的货款)的,甲乙双方应当相互配合积极完成货款的催收,包括以甲方名义签发相关的催收文书或提请相关的仲裁或诉讼。如货款是因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或因第三方违约发生呆坏账的,佣金根据货款逾期到账时间作以下处理:1.货款到期后15天内到账的部分,佣金按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约定的佣金金额支付;2.货款到期后15天以上30天内到账的部分,佣金按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约定佣金金额的80%支付;3.货款到期后30天以上45天内到账的部分,佣金按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约定佣金金额的60%支付;4.货款到期后超过60天仍未到账的部分,即为坏账,原则上不计付佣金,但如果一年内乙方协助甲方追回坏账款项的,甲方同意按约定佣金金额减去维权成本计付佣金给乙方,维权成本包括货款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合理支出,此外,如约定佣金金额减去维权成本后为零或负数,甲方无需支付佣金。如坏账是因乙方没有如约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配合甲方提供售后服务及催款)而造成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坏账损失。甲方同意在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将相应债权转让乙方或配合以甲方名义提供权益救济的便利及支持。如坏账是甲方原因(如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甲方与第三方合同约定)造成的,甲方应在约定的第三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45日内以第三方欠付货款总金额为基数计算并支付佣金。思创公司、荣阳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2016年10月31日分别就确认广东长盈精密基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公司)、深圳市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锐鼎公司)已作为客户由思创公司完成开发介绍给荣阳公司签署《客户确认书》。本案诉讼中,荣阳公司主张,其与思创公司对佣金的对账主要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每季度由其根据客户的收款账单制作相关佣金对账单,再通过邮件发送至思创公司使用的前述电子邮箱,思创公司收到电子邮件并确认佣金对账单数据无误后向其邮寄签字盖章的纸质版佣金对账单,其确认签字盖章后再回传给思创公司;在《居间合同》到期后思创公司就不再能使用前述邮箱。思创公司则主张,其使用前述电子邮箱与荣阳公司及居间客户进行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与荣阳公司的对账、与居间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信息,而与居间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信息又包括售后跟进、款项催收;荣阳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情况会通过电子邮件的往来情况进行反映,其也会收到抄送的该些电子邮件,其根据其了解到的荣阳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情况制作佣金对账单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荣阳公司,如荣阳公司认为对账单中数据有误,会向其发送修正后的对账单,对于经双方核对无误的对账单,由其打印盖章并邮寄或者直接送至荣阳公司处由荣阳公司盖章;前述电子邮箱的服务器是由荣阳公司控制,在其就邮件往来记录准备办理公证过程中发现已经无法登陆前述邮箱。思创公司、荣阳公司就客户东莞市中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塘厦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塘厦分公司)签署2017年1-12月对账单,确认该期间合计佣金应付4389.07元、合计佣金实付2473.07元,最迟支付的货款实收日期为2018年1月17日;就客户长盈公司签署2017年10-12月对账单,确认该期间合计佣金含税应付233321.95元、合计佣金含税实付233321.95元,最迟支付的货款实收日期为2018年4月2日;就客户深圳锐鼎公司签署2017年9-12月对账单,确认该期间合计佣金含税应付8636.64元、合计佣金含税实付7683.27元,最迟支付的货款实收日期为2018年3月22日。诉讼中,思创公司还提供了一份记载客户名称为“东莞锐鼎制工科技有限公司”而无思创公司、荣阳公司签章的对账单(以下简称无签章对账单),载明2018年1-6月期间合计佣金含税应付114157.97元,合计佣金含税实付100730.62元,并列明了该期间荣阳公司向东莞锐鼎公司的交货情况以及每一次交货的货物单价(含税)、货款(含税)金额、交货重量、加工费单价、佣金系数、应付佣金金额、货款应付日期、货款实收日期、佣金给付比例、实付佣金金额等信息,具体如下表所示:序号交货月份交货数量单价(元/Kg)金额(元)重量(kg)每kg铝挤加工费佣金系数应付佣金金额(元)货款应付日期货款实收日期佣金给付比例实付佣金金额(元)12018.350005.172585064025.56745.092018.5.302018.7.560h7.0522018.41733205.064877692.4822184.9625.5379646.742018.6.302018.7.101009646.7432018.5777605.057393232.329953.2825.537787.512018.7.302018.8.2880230.0142018.5266805.064135107.523415.0425.537a03.022018.7.302018.8.2880H82.4152018.5593605.1253042207598.0825.317461.522018.7.302018.9.1480769.2162018.51212405.013778607870.4415518.7225.317'494.522018.7.302018.9.1480!995.6172018.6375685.1251925364808.70425.317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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