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丰汇棉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836.5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00元; 四、被告新疆丰汇棉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不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