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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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国宝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20)闽0526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欠款本金49,305.98元及暂算至2020年5月11日的利息(手续费)5,859.54元、违约金1,600.7元,合计56,766.22元,并按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卡(瓷都卡)的约定支付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9.1元,由***、***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219.1元,减半收取609.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