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城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福隆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华强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华强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福隆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4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被告山西华强肉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