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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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柏森服饰有限公司 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应支付珠海市柏森服饰有限公司定作款1268570.21元; 二、驳回珠海市柏森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珠海市柏森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元; 四、驳回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五、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相抵后,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应支付珠海市柏森服饰有限公司定作款768570.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093元,由珠海市柏森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218元,由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58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856元,由珠海市柏森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243元,由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46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