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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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七匹狼鞋业有限公司 厦门华尚诚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金华市千源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七匹狼鞋业有限公司货款7249272.0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二、驳回福建七匹狼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60元,减半收取计31430元,由福建七匹狼鞋业有限公司负担158元,***负担31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