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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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治市潞海电煤经销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30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欠款19762064.65元;并从2019年2月18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756元,由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