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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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锦兴能源有限公司肖家洼煤矿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 山西锦兴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3民初1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3民初1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山西锦兴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80218元,并支付该工程款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山西锦兴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39元,减半收取4069.5元,由山西锦兴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633元,由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3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88元,由山西锦兴能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5507元,由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