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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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建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博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初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工程进度款利息74,807.35元,并以9,265,247.43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支付利息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初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65,247.43元和水车费用4,910,732元; 四、驳回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合计14,250,786.78元,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443.58元,由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144.12元,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7,299.46元,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3,429.66元由一审法院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55,114.66元,由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05.45元,由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009.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