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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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德久密胺餐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德久密胺餐具有限公司货款54000元; 二、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剩余货款54000元每月的2%向山西德久密胺餐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为61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