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凤山矿业有限公司 中材(天津)粉体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凤山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材(天津)粉体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货款2000000元; 二、被告湖北凤山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材(天津)粉体技术装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5年9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对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材(天津)粉体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按照《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有权以被告***、***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凤山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材(天津)粉体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32元与公告费(凭票据),由被告湖北凤山矿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