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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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陆县磊星商砼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日向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及诉讼费共计14.6944万元 驳回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9元,减半收取计1669.5元,由被告***负担1649.5元,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