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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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港城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合伙期间的收益1,000,000元及吊车转场费用70,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及***支付合伙期间的收益900,000元; 四、驳回***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86元,由***负担256元,由***及***负担14,430元。本案反诉费14,700元,由***及***负担1,900元,由***负担1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