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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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6940号民事判决; 二、武汉贵鑫源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洪山区和平街道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各项费用共计585012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本金585012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本金585012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洪山区和平街道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376元,由武汉贵鑫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51元,由武汉贵鑫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