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 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宝欣科技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上海胜华景泽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 辽宁恒信达金属有限公司 上海景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胜华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胜华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36,080,000元。 二、被告沈阳胜华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人民币136,0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偿付原告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约金。但被告沈阳胜华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所有债权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总金额不能超过最初相应保理预付款本金及以最初相应保理预付款本金为基数自放款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相应保理预付款本金及放款日如下:人民币20,000,000元,放款日2016年4月7日;人民币20,000,000元,放款日2016年4月15日;人民币20,000,000元,放款日2016年4月19日;人民币20,000,000元,放款日2016年5月6日;人民币20,000,000元,放款日2016年5月20日;人民币17,099,104.30元,放款日2016年5月25日)。 三、被告沈阳胜华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50,000元。 四、如被告沈阳胜华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被告哈尔滨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以黑(2018)哈尔滨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哈尔滨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XXX号34套房屋(抵押财产清单见附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付款义务的部分归被告哈尔滨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沈阳胜华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清偿。 五、被告***对被告沈阳胜华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胜华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对被告沈阳胜华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胜华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上海景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胜华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安徽宝欣科技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景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七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对原告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4,514.8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沈阳胜华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景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宝欣科技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附(表):抵押财产清单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