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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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润乾节能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97912元; 二、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润乾节能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其中550092元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47820元自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安徽省润乾节能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4元,由原告安徽省润乾节能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889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