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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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泉州市振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泉州市振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桥架、配电箱款合计2093583.4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泉州市振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80元,由泉州市振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232元、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23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