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12月12日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暂算至2021年3月12日止的利息为35356元,2021年3月13日起按约定月利率9.9‰,并在该基础上加收20%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还清全部本息日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