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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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景瑞苗木有限公司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阳锦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阳锦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通过本院一次性偿还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39000元,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1月19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共计2166247.13元;以借款本金1193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196%×130%计算,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复利)。 二、被告宁阳锦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对所欠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负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宁阳锦华餐饮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房产【宁阳县七贤路以西、吴村路北(房产证号:宁房权证宁字第0××7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类型及证号:出让、宁国用(2013)第2××5号】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泰安景瑞苗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就被告宁阳锦华餐饮有限公司所负抵押担保责任实际受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71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1717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