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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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景瑞苗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安景瑞苗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通过本院一次性偿还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元,支付截至2021年1月22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共计1099128.55元;以借款本金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976%×130%计算逾期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