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63515.12元(305021.6元×70%-5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上诉人***负担2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负担1300元,被上诉人***负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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