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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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63515.12元(305021.6元×70%-5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上诉人***负担2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负担1300元,被上诉人***负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