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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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491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491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上诉人***30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上诉人***对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