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支公司 北京德尔康尼骨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60000元、伤残赔偿金360000元,以上共计42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227404.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9元,由***负担907元(已交纳),由***负担99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