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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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东升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盘锦东升纸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定市东升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未付租金损失共计6,478,988.95元(包括应付未付租金7,812,221.95元、留购价款100元、扣除保证金1,333,333元); 二、被告保定市东升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的逾期违约金183,957.62元;以及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应付未付租金6,478,888.95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三、被告盘锦东升纸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保定市东升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盘锦东升纸业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保定市东升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53元,减半收取计28,57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576.50元,由被告保定市东升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盘锦东升纸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