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门市中栩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江门市中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押金15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2020年6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46.23元,由被告江门市中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988.66元,原告负担12957.57元。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9
发布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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