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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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99913.21元人民币;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偿还贷款利息、罚息等费用人民币7991.34元(利息、罚息等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之后利息、罚息等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县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进贤县滨湖华城48号楼的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在被告***还款责任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0元,保全费30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