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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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平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山西平顺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6000元以及所欠的利息、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