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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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平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平顺大红袍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按照原、被告订立的四份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计息,并扣减被告已付的利息7625元); 二、被告山西平顺大红袍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被告所欠原告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从每份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所欠款项之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5元,被告山西平顺大红袍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260元,原告***负担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