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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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平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平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700元、利息(含截止2019年7月22日利息72405.54元以及自2019年7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的合同确定利息)及其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12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