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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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弘纳通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龙华光电薄膜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611931.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611931.28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深圳市龙士康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人民币611931.28元中的人民币603944.49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向原告四川龙华光电薄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四川龙华光电薄膜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83元,保全费人民币4561.48元,合计人民币16444.48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3994.97元,被告深圳市龙士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弘纳通讯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人民币12449.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