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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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按照其起诉时(2020年1月1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如***逾期未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有权对***坐落于吉林市××区、抵押权证号为吉(2018)吉林市不动产证明XXX号的房屋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以清偿部分,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按照其起诉时(2020年1月1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