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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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平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平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531.92元、利息及其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保全费257元,共计92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