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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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2020)川3428民初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35,000.00元整(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二、撤销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2020)川3428民初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94,880.00元整(大写:壹佰零玖万肆仟捌佰捌拾元整)及利息(利息按最初借款本金70万元为基数,以24%为年利率自2016年11月13日起算至偿还完毕止)。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1,094,880.00元整(大写:壹佰零玖万肆仟捌佰捌拾元整)及利息(利息按最初借款本金70万元为基数,以1.6%为月利率自2016年11月13日起算至偿还完毕止)。 四、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8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0.00元,由***负担5240元,由***负担52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