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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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3民初4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青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利润1,290,000元”;

二、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3民初4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3民初4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青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利息(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月20日的利息计113,893.33元,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1,2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为“青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月24日的利息为44,373.33元,并自2020年1月25日起以1,2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10元,由青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410元,由青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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