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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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3民初4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青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利润1,290,000元”; 二、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3民初4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3民初4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青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利息(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月20日的利息计113,893.33元,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1,2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为“青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月24日的利息为44,373.33元,并自2020年1月25日起以1,2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10元,由青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410元,由青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