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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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霍尔果斯润利锦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 二、被告***、霍尔果斯润利锦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5,020.27元(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7日至2021年1月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LPR自动分段计算); 上述给付义务,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8.33元,邮寄送达费16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