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霍尔果斯润利锦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

二、被告***、霍尔果斯润利锦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5,020.27元(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7日至2021年1月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LPR自动分段计算);

上述给付义务,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8.33元,邮寄送达费16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4-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