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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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透支本金221350.61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利息(计算方法:至2020年7月5日止,利息为76734.81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21350.6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 三、被告***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分期手续费1602.68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199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负担320元,由被告***负担2879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