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陕西鸿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鸿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7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陕西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40元,由被告陕西鸿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