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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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5月8日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于2019年8月30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设备使用费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四、被告谭勇军对被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三被告负担部分随上述款项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