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伟亨饰品有限公司 广州港利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伟亨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港利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5573.6元及利息(利息以275573.6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被告***对被告深圳市伟亨饰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广州港利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6元,财产保全费2317.42元,由被告深圳市伟亨饰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