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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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000万元、利息3875277.78元、罚息1026666.67元及复利151834.75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9月9日,此后的罚息以借款本金7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875277.78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不得对罚息计收复利);

二、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判项一确定的债权对处分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XX的房产(房地产证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号、30××94号、30××92号、30××91号、30××84号、30××83号、30××82号、30××89号、30××90号、30××85号、30××87号、30××88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深圳市述古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述古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清偿后,有权就实际清偿数额向被告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判项三确定的被告***的担保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470.06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413470.06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费,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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