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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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潮庭盛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商业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1989120.58元及罚息494755.21元(罚息暂计至2020年9月9日,此后的罚息应以垫款本金21989120.5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判项一确定的债权对处分被告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XXX的房产(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号、04××11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述古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潮庭盛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述古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清偿后,有权就实际清偿数额向被告深圳市潮庭盛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判项三确定的被告***的担保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151745.6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