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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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112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25.9元为本金,分别从当月6日起计算至相应物业管理服务费付清之日止,每日按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每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违约金总额以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金额225.9元为限);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支付逾期交纳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违约金1326.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