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州市东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奥谷组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3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3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柳州市东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于2019年1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和2019年9月24日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于2020年4月25日解除;

三、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3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六、七项;

四、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柳州市东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500000元;

五、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柳州市东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期间的利息及违约金,但上述期间的利息及违约金合计的计算标准应以年利率24%为限;

六、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柳州市东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从2020年5月25日起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违约金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七、若上诉人***到期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则被上诉人柳州市东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就上诉人广州奥谷组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总金额为24899321.73元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八、上诉人***、广州奥谷组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驳回上诉人***、***、广州奥谷组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十、驳回被上诉人柳州市东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9803元、保全费5000元(被上诉人柳州市东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均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上诉人***、***、广州奥谷组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63603元,由上诉人上诉人***、***、广州奥谷组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6504元,由被上诉人柳州市东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7099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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