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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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丰泽区齐军旧货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53237号、17923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5元,由被告丰泽区齐军旧货行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