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0.665‰从2014年6月27日计算利息至2017年6月26日,自逾期次日起按逾期利率计付至本金付清为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4元,减半收取42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