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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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8.1‰从2016年6月28日计算至2018年6月27日,自2018年6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至本金付清为止); 二、原告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法以被告***位于镇安县永乐镇XX路XX大厦XX号楼XX单元XX楼XX号建筑面积155.89平方米的房产一套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0元,减半收取计50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